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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電氣基本常識1、隔爆型結構 隔爆型結構的電氣設備在爆炸危險區域應用的極為廣泛。它不僅能防止爆炸火燃的傳出,而且殼體又可承愛一定的過壓。一般情況下其殼體,能承受1.5倍實際爆炸壓力的沖擊作用而不損壞,不產生永久變形。用于煤礦井下的隔爆型電氣設備更要堅固。由于使用環境十分惡性劣,電氣設備被磕碰現象極為嚴重,因此要求體強度有較大的安全系數。一般采用鋼板、鑄鋼材料制成。 使用滑動軸承的大型施轉電機的隔爆結構,一般不能用于具有3級和4級的爆炸性物質的區域。如果采取特殊結構,經法定的檢驗機關時認定也可使用。 2、增安型結構 增安型結構在防爆電氣設備上使用得比較廣泛。如電動機、變壓器、燈具和帶有電感線圈的電氣設備等。 一般要求絕緣繞組允許溫升要比其它防爆電氣設備的標準規定溫升低10℃。搞漏電距離和電氣間隙應盡可能取比較大一些,其最小值不得低于有關規定。殼體要有一定的防護措施,并能達到GB1498-79規定的IP54防護要求。 電動機允許堵住時間tE最低不少于5秒,起動電流與額定電流之比不得超過10倍。在堵住時間內的溫升不得有引燃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也不得破壞絕緣。 絕緣繞組匝間和對地試驗電壓須比普通電氣設備有所提高。低壓設備提高10%,高壓設備提高30%,并要求所有導體的連接可靠,在過載震動等影響下,也不得發生接觸不良現象。 增安型電氣設備,雖然能在組別較高的爆炸危險環境中安全使用,但是一量內部元件出現故障時,就無法保證防爆的安全性,所以要認真考慮使用環境,維修管理等條件,然后要確定是否適合選用。 選用增安型電動機、變壓器等,須配備相應的過載保護裝置或過熱裝置。此外,鼠籠型感應電動機,必須充分地加以保護,運行時不得超過容許堵住時間tD值。 3、通風、充氣型結構 通風充氣型結構的電氣設備是靠配有供應保護氣體和保護裝置來確保防爆性能。故必須根據使用場所的爆炸危險程度和設備是否經常打火,裝配最合適的保護裝置。 在一般情況下,電氣設備內部不得有影響安全的通風死角。在正常運行時出見口處的風壓或充氣氣壓均不得低于10毫米汞柱,否則,應立刻發出報警或切斷電源。設備內部的火花電弧不允許從任何間隙處或出風口處吹出來。 通風充氣型結構在使用上與爆炸性物質的傳爆級別無關,多用于內部元件易損壞的設備上或較大型的電氣設備上,或以自燃點為T4、T5為對象的很難制成其它防爆結構形式的電氣設備上。 |